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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委办公室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文件鄂办发[2004]16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

加强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16日

     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3]36号)精神,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力度,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年内将全省财政供养系数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全省经济保持持续快续协调健康发展,地方经济实力逐步增强。有些地方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财政收入明显增加,但财政状况仍然十分困难,财政支出只能解决“吃饭”问题,有的甚至连“吃饭”也保证不了,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究其根本原因,主要还是财政供养系数太大,供养人员太多,行政运行成本太高。因此,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控制财政供养系数,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养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建立鼓励分流人员和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的激励机制。省政府安排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将直接与县(市)以减人、减事、减支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成效挂钩;把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情况纳入到对财政收入增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因素中,以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工商四税增长水平作为计算依据。只要在人员编制控制数内,编制部门预算可以实行空编不减少基本支出,超编不增加基本支出。从今年起,省财政部门将对有条件的县(市)试行提前使用2004—2007年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财政供养人员分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人员分流,降低财政供养系数。
  三、积极探索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之一。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部门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对超编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各级财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将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改革为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单位。
  四、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网,将机构设置、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结构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等资料上网公布,将编制号、档案号、身份证号统一锁定在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上,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透明度。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各级财政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各级人大报告,争取建立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制度。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或擅自增加行政机构;无权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能、级别、名称和隶属关系;无权擅自设立、增加内设机构;无权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领导职数;无权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
  五、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分析编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意见。要结合年终机构编制统计、干部年报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工作,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性质比较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原岗位时,要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离任考核。
  六、实行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各级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要对机构编制管理和控制财政供养系数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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