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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公[2001]12号 2001年2月12日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直管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社会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监督.保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质量,省人事厅决定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建立录用考试监督员制度,并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各地各部门,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监督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虽是指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执行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根据监督原则,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员在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时,应接受上级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为保证考试录用工作的公正性,增强透明度,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聘请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新闻等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担任考试录用监督员。
第五条 考试录用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工作秘密; (四)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六)身体健康; (七)具备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考试录用监督员的职责是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比的原则,对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承担下列监督任务:(一)考试录用工作是否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考试录用汁划、职位、人数、专业、条件、录用结果及有关政策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之规定进行; (四)考试命题是否按命题规则进行;试题的命题、印制、保管、押送等环节有无泄密问题;问卷评分是否符合标准,登分是否准确; (五)考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面试是否客观、公正: (七)体格检查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八)考核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是否有徇私舞弊行为; (九)是否择优录用或有其他舞弊行为; (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中诉; (十一)协助处理违纪事件。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考试录用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同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的聘请,行使考试录用监督员的各项监督职责; (二)对发现的考试录用过程中的问题,有权直接向同级或上一级考录主管部门反映; (三)对舞弊行为,提出批评并予纠正;情节特别严重且证据确凿的,提出中止考录工作的建议; (四)非经聘任部门批准,不得取消考试录用监督员资格;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考试录川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坚持考试录用工作程序,严守考试录用工作秘密; (三)对考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或上一级考录主管部门反映; (四)接受上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遵纪守法,执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组织纪律等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培训
第九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省直范围内考试录用监督员的管理;备市、州、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本地考试录用监督员管理。
第十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考试录用监督员信息库,实行考试录用监督员动态管理。采取长期聘任和短期聘任相结合的办法,扩大社会各界监督的参与面。
第十一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考试录用监督员工作档案,并对所聘监督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其考核
结果放入监督员工作档案,作为是否继续聘请其担任考试录用监督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定期组织考试录用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同家公务员制度及其考试录用制度;考试录用工作程序和方法;考试录用工作的上要环节及其监督重点;监督工作职责、任务及其方法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员聘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中央在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0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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