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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已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三家联合以鄂人[2004]14号文件转发,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发放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

                孝感市人事局 孝感市财政局 孝感市卫生局
                      二
○○五年元月四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2]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度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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