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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 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 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 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 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 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 活动。
二、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 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 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 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 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 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 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 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 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三、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市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人事关系在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与其工作单位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四、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那些特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双方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 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委员会相对独立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二是指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能 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先行调解是指程序上的前置,即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使双方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五、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 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夏屏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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