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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的目的和原则
考核是为了全面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正确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
年度考核工作,要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组部《关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孝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试行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近两年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文件要求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党群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机关、政法单位、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及各单位副局级以上人员由组织部审批;市直政府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批。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职位说明书》和有关职位职责的要求,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般。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确定优秀等次时,按照规定一般不得突破15%的比例。各考核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需同文明单位建设和评先表彰结合进行。对受到国家部委、省级综合性表彰、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或记二等功以上的单位,按15%的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对受到国家部委、省级单项表彰、地市级综合表彰或记三等功的单位,按13%的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其他单位,按12%以内的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其中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按10%以下标准确定优秀比例。各单位内部要按各职务层次分别核算优秀等次比例。各职务层次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挤占。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员中,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只能确定一名。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考核的方法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相结合。
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事前审核备案。各单位应按照年度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分职务层次优秀比例方案,填写《孝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事前审核备案表》(附表一),连同单位当年获奖材料、编制卡等,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考核方案和审定优秀比例后,方可领表,进行考核工作。
2、召开动员会。布置年度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工作具体要求,说明考核办法。
3、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个人对照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述职并填写《安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领导小组公布个人平时考核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实行领导与群众一起测评、一起计分的方法,考核等次按民主测评折算总分的多少来确定。

测评折算总分在50分以下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50分至59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一般总分在80分以上人员具有评定为优秀的资格,具体方法是按审定的优秀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其他均为称职(合格)。
4、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主管领导根据个人述职、平时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在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5、书面通知考核结果。由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上就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6、审批备案与归档。以各乡镇处、各部办委局为单位将年度考核总结、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和《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及时将《考核登记表》归入被考核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工作。把年度考核工作与工资晋升、职务升降、奖惩、辞退工作有机结合。
1、对称职(合格)以上人员,可按单位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按当年12月份的标准工资(机关按四项之和,事业单位除津补贴以外的基本工资)兑现年终奖励。各单位还可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对优秀和称职(合格)人员,规定不同的年度考核奖发放标准,适当拉开考核奖档次。
2、机关工作人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当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不能兑现有关年终奖励,单位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或培训学习;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应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4、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予以降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辞退。
(六)考核中的几项具体规定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仍按鄂组通[1998]39号和鄂人[1998]199号文件执行。
受党纪处分的,按以下意见确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的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受到行政处分的,暂按以下意见确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称职等次;涉嫌违反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2、下派、农建工作队员和挂职锻炼工作人员的考核,由现在单位写出评语,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公派出国工作人员的考核,可由所属单位暂时提出称职(合格)等次意见,待回国后,根据本人在国外的实际表现,再确定考核等次。
4、经组织批准内退的工作人员,除犯错误受处分者外,可按称职(合格)对待。
5、在该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和在上半年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均不参加该年度的考核。
6、新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的情况作为见习期满考核定级的依据。
7、当年提升职务的干部,按新提任的职务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在评定等次时一般定为称职(合格)。
8、转任、调任和交流调动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9、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七)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人事等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工作人员代表应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考核的,经查证落实,将责令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否则考核结果不予审批备案;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安陆市人事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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